深圳公共卫生检测主要依据以下标准:
《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》(GB_9664-1996)。
《旅店业卫生标准》(GB9663-1996)。
《室内热环境条件》(GBT5701-2008)。
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-2006)。
《图书馆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卫生标准》( GB 9669─1996)。
《饭馆(餐厅)卫生标准》(GB16153-1996)。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(饮)具》(GB 14934-2016)。
《理发店、美容店卫生标准》(GB9666-1996)。
《公共浴室卫生标准》(GB9665-1996)。
《旅店业卫生标准》(GB9663-1996)。
《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》(GB9671-1996)。
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(GB9667─1996)。
此外,2018年修订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中也明确规定,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(湿度、温度、风速)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进行公共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。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,并且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。